第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,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 第二条 项目经费包括:调研费、劳务费、材料费、资料费、业务招待费、仪器设备费、结项鉴定费以及其它费用。其中:调研费包括差旅费、会务费;劳务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劳务费、协助单位劳务费、专家咨询费以及临时用工劳务费;材料费包括试验材料费、耗材费、打印复印等业务费用;资料费包括参考文献、报刊资料费、发表论文版面费、信息检索费等费用;业务招待费包括餐饮费、礼品费;仪器设备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费、外协费;结项鉴定费包括评审费、鉴定费、专利申请费等费用;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用、通讯费用。 第三条 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凭证,连同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》,经学校科研处审核、主管领导审批后在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。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,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。项目组成员在经费等收与支方面如涉及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费,由个人自行缴纳,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。 第五条 院外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划拨与使用规定执行。没有规定的参照学院规定执行。学院可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或资助(主持人必须为本院教职工)。 第六条 调入职工以原单位名义申请的未完成的项目,学院不进行项目管理。确需学院管理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;以学院名义申请项目的课题负责人调出本院后,仍以本院为项目申请单位、并以本院名义结项、发表成果者,仍按前述条款规定管理,给予经费配套。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,教育科研处有权终止合同,科研项目主持人应承担违约责任: (一)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,暂停拨付后续经费; (二)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,停止拨付后续经费; (三)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,一律停止剩余经费的核拨; (四)未按时完成、没有结果及不结题的,所拨经费(包括配套经费)全部收回; (五)项目立项后不启动,或严重滞后,2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各类项目(包括作为成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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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 |